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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并收取现金方式向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出售持有的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2%的股权(以下简称“本次交易”)。 根据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重组管理办法》”)的相关规定,经董事会审慎核查,本次交易不构成《重组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,具体说明如下: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出售资产,不涉及股份发行,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;本次交易前后,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。 综上所述,本次交易不构成《重组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。 特此说明。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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